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丁○○住雲林被告甲○○男二十三具保人丙○○住雲林被告乙○○男二十二右聲請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分別由具保人丁○○、丙○○繳納後,已將二位被告停止羈押。
三、茲二位被告均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