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簡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二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十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與被害人 林合興 等人達成和解,有嘉義縣水上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乙紙附卷可證(見偵查卷第一○頁),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五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書記官呂權芳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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