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785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詳如附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異議案件,當事人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包括縣轄市、省轄市及院轄市)者,不扣除在途期間,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1目亦規定甚明。此為交通異議事件之程序規定,為聲明異議之合法要件,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須合於此項程序規定,法院始得受理為實體之審查。
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亦有規定。再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上述方法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若由郵務機關送達者,得將之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位置,以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及第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明確。又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第2項規定,自應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生送達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號審查意見、司法院釋字第667號解釋參照)。末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之戶籍地址為「臺北市○○區○
○路2段416巷13號6樓之5」,於監理機關登記之地址亦同,有違規查詢報表、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此亦經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中所坦認,是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下稱原處分機關)以上址為異議人之住所,為本件裁決書之送達,自合於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查如附表所示之7件裁決書經原處分機關交由郵務機構寄出,向異議人上開住所為送達結果,均因未獲會晤本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青年郵局,並各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處門首,另一份置於應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裁決書、送達證書影本各7紙附卷可稽。揆諸司法院釋字第667號解釋意旨,不論異議人實際有無前往領取,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均已合法送達,且分別於寄存送達當日起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㈡又原處分機關址設於臺北市,異議人於如附表所示之各裁
決書送達時之住所地亦同,是本件異議人係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依法毋須扣除在途期間。從而,異議人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上開處分,本應分別於附表所示各處分之異議期限最末日以前提出,然異議人遲至民國99年5月26日始對如附表所示之7件裁決處分一併表示不服,有聲明異議狀上原處分機關之收文戳章在卷可憑,其異議顯均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基此,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附表:
┌──────────┬──────────────┬──────┬───────────┬───────────┐│本院案號│裁決書文號│寄存送達日│法定異議期間之末日│異議期限最末日│├──────────┼──────────────┼──────┼───────────┼───────────┤│99年度交聲字第1785號│北市裁催字第裁22-CG0000000號│97年12月30日│98年1月19日(星期一)│同左│├──────────┼──────────────┼──────┼───────────┼───────────┤│99年度交聲字第1786號│北市裁催字第裁22-CP0000000號│98年1月14日│98年2月3日(星期二)│同左│├──────────┼──────────────┼──────┼───────────┼───────────┤│99年度交聲字第1787號│北市裁催字第裁22-CP0000000號│98年4月2日│98年4月22日(星期三)│同左│├──────────┼──────────────┼──────┼───────────┼───────────┤│99年度交聲字第1788號│北市裁催字第裁22-CG0000000號│98年9月4日│98年9月24日(星期四)│同左│├──────────┼──────────────┼──────┼───────────┼───────────┤│99年度交聲字第1789號│北市裁催字第裁22-CG0000000號│99年1月15日│99年2月4日(星期四)│同左│├──────────┼──────────────┼──────┼───────────┼───────────┤│99年度交聲字第1790號│北市裁催字第裁22-D00000000號│99年3月15日│99年4月4日(星期日)│99年4月6日││││││(4月5日為國定假日)│├──────────┼──────────────┼──────┼───────────┼───────────┤│99年度交聲字第1791號│北市裁催字第裁22-CG0000000號│99年4月12日│99年5月2日(星期日)│99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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