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86號原告 林慧君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被告 郭進明
蘇金羚 潘憶緹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複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