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83號聲請人華冠乳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淑珍 訴訟代理人 張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11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蔡阿苒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五│100年4月16日│42,600元│0000000││││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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