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四一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萬零柒仟陸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圓貳佰柒拾叁萬伍仟捌佰玖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柒仟叁佰伍拾玖元,折合新臺幣捌萬貳仟零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B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