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28號原告 陳世軒 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被告坤輝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崇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宗德 被告 吳相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