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99年度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編號1、2,合計驗餘淨重零點玖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編號A6,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然仍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白色粉末4包、結晶體8包,經檢驗結果,粉末部分,其中2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91公克),其餘2包則未檢出毒品成分,結晶體部分,其中1包(編號A6)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
0.12公克),其餘均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2月8日調科壹字第0992300296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2月
5日刑鑑字第0990008489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按,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