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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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丑○○○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被告乙○○被告癸○○被告辛○○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被告子○○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甲○○被告壬○○被告戊○○被告己○○被告庚○○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