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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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壹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折合銀元玖佰柒拾萬零伍仟柒佰陸拾伍元伍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萬柒仟零伍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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