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