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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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被告 曾蓮登 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維崧
戴龍財 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 律師右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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