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B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