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О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四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因受處分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三0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含袋重零點參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且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持有第一級毒品並定有處罰規定,顯見海洛因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