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送達代相對人甲○○籍設:
居:台現應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即台中法院郵局第一○五八號存證信函內容)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即台中法院郵局第一○五八號)催告相對人主張受擔保利益人之權利,因相對人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以後即已出境國外,未再返國,而遷移新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二份、存證信函乙份、入出境紀錄影本乙份及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四五號民事裁定影本乙份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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