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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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472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原告與被告 姚志宏 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98(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1份、信用卡申請書原本。

三、應提出被告遲延繳款之信用卡帳單及清償明細。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宜宣

附表: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 板小 字第 3472 號裁定(113.10.21)[和解]
  •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 板小 字第 3472 號和解筆錄(113.12.2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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