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920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玄岳

訴訟代理人 洪宸達

林殷世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聚大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