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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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64號

原告 林燕杉

被告 劉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豪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733元【計算式:450,000+248,733(計算式如附表)=698,73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450,000元

102年5月25日

113年6月13日

(11+20/365)

5%

248,733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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