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小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639號

原 告 陳芊伶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侯盈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863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異議內容提及其非共同詐欺,已收到不起訴處分,兩造顯無調解成立之狀,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3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