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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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84號

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龍根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對被告 湯惠青湯文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844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334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1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及準備書狀(繕本應逕送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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