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377號
原   告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秀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84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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