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2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毛俊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毛俊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17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提起上訴」,既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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