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93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超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
8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7,25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文姍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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