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催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陳雪麗┌───────────────────────────────────────────────────┐│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湘鄉食品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12,000元│BD0000000│99年2月10日││││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