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22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琴原名劉玉琴.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520號、第2351號、第256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玉琴所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物,分別依附表主文欄所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壹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伍零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柒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合計淨重叁點壹捌玖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毛重貳點壹捌伍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個、電子磅秤壹台、鐵盒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陳玉琴有下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前科:
⒈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
81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813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3492號裁定停止戒治,且於88年1月12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88年7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813號判決,判處免刑確定。
⒉另於82年間因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
訴字第9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同年間次因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③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訴字第167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6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③案因撤回上訴而確定,②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431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另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入監執行後,於84年12月9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2年6月又10日。
⒊於86年間另因④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⑤違反肅清煙毒
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年2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3年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317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分別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3年
2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且與上開①至③案殘刑入監接續執行,於91年5月3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2年4月又22日。
⒋於92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另因⑥施
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與上開2年4月又22日殘刑入監接續執行,已於95年9月20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
㈡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施用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㈠陳玉琴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及扣案物。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
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呂如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施用│查獲時間、地點、│證據欄│主文欄││號││毒品種類│方式及扣案物│││├─┼───────┼───────┼────────┼─────────┼──────┤│一│於99年2月27為│分別以針筒注射│於99年2月27日經│①臺灣檢驗科技股份│陳玉琴施用第│││警採尿時起往前│之方式施用第一│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有限公司濫用藥物│一級毒品,累│││回溯26小時、96│級毒品海洛因、│驗,結果呈嗎啡、│檢驗報告1紙。│犯,處有期徒│││小時內某時,在│以玻璃球吸食器│甲基安非他命陽性│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柒月;又施│││桃園縣龍潭鄉成│燒烤之方式第二│反應。│桃園分局被採尿人│用第二級毒品│││功路190巷40號│級毒品甲基安非││尿液暨毒品真實姓│,累犯,處有│││居所。│他命各1次。││名與編號對照表1│期徒刑肆月。││││││紙。││├─┼───────┼───────┼────────┼─────────┼──────┤│二│於99年3月29日│分別以針筒注射│99年3月29日晚間│①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陳玉琴施用第│││晚間某時,在桃│之方式施用第一│8時50分許,在左│中壢分局被採尿人│一級毒品,累│││園縣龍潭鄉成功│級毒品海洛因、│揭居所為警查獲,│尿液暨毒品真實姓│犯,處有期徒│││路190巷40號居│以玻璃球吸食器│並扣得供其本次施│名與編號對照表1│刑柒月,扣案│││所│燒烤之方式第二│用第一級毒品海洛│紙。│之第一級毒品││││級毒品甲基安非│因、第二級毒品甲│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海洛因拾壹包││││他命各1次。│基安非他命所持有│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驗餘合計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檢驗報告1紙。│重壹點伍零公│││││因11包(驗餘合計│③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克,空包裝總│││││淨重1.50公克,空│海洛因11包(驗餘│重壹點柒肆)│││││包裝總重1.74公克│合計淨重1.50公克│均沒收銷燬之│││││,純質淨重0.29公│,空包裝總重1.74│,電子磅秤壹│││││克)、第二級毒品│公克)、法務部調│個沒收;又施│││││甲基安非他命4包│查局濫用藥物實驗│用第二級毒品│││││(驗餘合計淨重3.│室99年4月26日調│,累犯,處有│││││1891公克),及其│科壹字第00000000│期徒刑肆月,│││││所有或供其本次施│500號鑑定書1紙│扣案之第二級│││││用第一級毒品海洛│。│毒品甲基安非│││││因、或供其本次施│④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他命肆包(驗│││││用第二級毒品甲基│甲基安非他命4包│餘合計淨重叁│││││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驗餘合計淨重3.│點壹捌玖壹公│││││食器1組、玻璃球│1891公克)、臺灣│克)均沒收銷│││││1個、電子磅秤1│檢驗科技股份有限│燬之,吸食器│││││台。│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壹組、玻璃球││││││報告1紙。│壹個、電子磅││││││⑤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秤壹台均沒收││││││中壢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1紙。│││││││⑥蒐證照片32張。│││││││⑦扣案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電│││││││子磅秤1台。││├─┼───────┼───────┼────────┼─────────┼──────┤│三│於99年5月20日│以針筒注射之方│於99年5月21日凌│①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陳玉琴施用第│││晚間某時,在桃│式施用第一級毒│晨1時許,在桃園│平鎮分局被採尿人│一級毒品,累│││園縣中壢市龍岡│品海洛因1次。│縣平鎮市○○路與│尿液暨毒品真實姓│犯,處有期徒│││路二段117號6││台66線交岔路口前│名與編號對照表1│刑柒月;又施│││樓之3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紙。│用第二級毒品││├───────┼───────┤供其本次施用第二│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累犯,處有│││於99年5月20日│以玻璃球吸食器│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期徒刑肆月,│││晚間10時,在桃│燒烤之方式施用│命所持有之第二級│檢驗報告1紙。│扣案之第二級│││園縣中壢市龍岡│第二級毒品甲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③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毒品甲基安非│││路二段117號6│安非他命1次。│2包(驗餘合計毛│甲基安非他命2包│他命貳包(驗│││樓之3住處││重2.1852公克)及│(驗餘合計毛重2.│餘合計毛重貳│││││其所有供裝呈本件│1852公克)、臺灣│點壹捌伍貳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克)均沒收銷│││││非他命所用之鐵盒│公司濫用藥物檢驗│燬之,鐵盒壹│││││1個。│報告1紙。│個沒收。││││││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檢體紀錄│││││││表1紙。│││││││⑤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毒品檢體送驗紀錄│││││││表1紙。│││││││⑥蒐證照片4張。│││││││⑦扣案之鐵盒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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