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94年度訴上訴字第三六五一號殺人未遂乙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被害人提出新台幣六十六萬元之賠償金,需由被告湊足,故請能准予具保釋放,以便被告出去湊錢,賠償被害人云云。
三、查: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被告及檢察官提上訴,被告被隨案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認有前述羈押之原因,而諭知羈押,該案現由本院審理中。查本件被告之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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