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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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46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宗財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3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5,694元,應繳裁判費66,5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0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