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71號原告鉅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宇傑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白智榮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原告複代理人 米承文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複代理人米承文律師業於105年8月17日解除委任(本院卷一第157頁),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