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50號被告 蔡康雋 指定辯護人 陳彥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康雋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康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6年9月7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本件已審結,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