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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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60號再抗告人乙○○
己○○丁○○戊○○丙○庚○○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2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抗告人對本院98年2月11日裁定,提起再抗告,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三日內補正,再抗告人等最後於98年2月2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寄存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按,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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