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60號抗告人乙○○
己○○丁○○戊○○丙○庚○○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不服民國98年2月11日本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60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三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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