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更(一)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本能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7年11月23日屆滿,而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98年1月23日屆滿,又經第三次延長羈押,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