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1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甲○○戊○○丙○○丁○○被上訴人即被告己○○(即祭祀公業 簡觀旺 派下員)
樓庚○○(即祭祀公業簡觀旺派下員)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8年2月10日收受上揭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