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併科罰金陸萬叁仟元,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含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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