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五千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前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嗣經拘提到案,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千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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