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楊月榮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月榮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乙○○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經具保人楊月榮繳納現金後(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八九000四六五號),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乙○○所涉上開案件,經本院花蓮簡易庭以九十年度花簡字一一八號判處被告有期徒三月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確定後,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結果,傳拘無著,嗣經檢察官以甲○佩乙九0執一0八八字第00一九四二號函通知具保人楊月榮帶同被告乙○○到署接受執行亦未果等情,經本院調閱該九十年執字第一0八八號乙○○妨害風化案件之執行卷結果,均有囑託執行函、拘票回證、拘提無著報告書、無法代執行公函、通知具保人之送達回證等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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