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叁仟柒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伍拾柒萬壹仟貳佰陸拾叁元,應徵上訴裁判費銀元捌仟伍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謝仁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