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92號上訴人 黃湘淓 (原名 黃秀珠 )上訴人與乙○○、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9,320元,上訴人僅繳納8,925元,應再補繳10,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伍逸康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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