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殺人未遂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元因於民國93年8月24日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729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97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雖係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定不予減刑之罪,惟因其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犯罪,且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見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判決),自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減刑。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