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三О號
聲請人即被告之姊甲○○○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聲請人即被告之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經訊問後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情事,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命執行羈押。嗣後本院又認被告存有同法第二款勾串證人之虞,而命禁止接見及通信。茲因證人乙○○、丙○○尚未傳拘到院接受訊問,本院認為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