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陳志銘法官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