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台中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滕治平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依法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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