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17號
債權人假日半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貴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補正李正宇現為假日半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㈡請提出債務人謝貴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㈢請提出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號8樓之1)。㈣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㈤請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釋明資料。㈥請陳報請求金額11,410元之計算式。㈦請提出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