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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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孟暉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2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孟暉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彈藥」,係指各式槍砲所
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
爆裂物,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扣案之霰
彈槍子彈1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
認: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
力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2月31日刑鑑
字第1098013788號鑑定書在卷為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又未
經許可持有子彈,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其犯罪之
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均只論為一罪,故被告
自某日起至109年10月9日為警查獲時止,其未經許可持有
具有殺傷力之霰彈槍子彈1顆之行為,具有行為繼續之性質
,為繼續犯,應論以單純一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對社會秩序及他人生命、
身體安全構成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考量被告僅單純持
有,且子彈數量僅1顆,並未供作任何犯罪行為之用,亦未
因此造成公眾或他人之現實惡害,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暨其
犯罪動機,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霰彈槍子彈1顆,經送鑑
試射後僅餘空彈殼,業失其子彈之結構及性能,已不具殺傷
力,非屬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2136號
被告楊孟暉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
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
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孟暉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
列管之違禁物,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竟未經許可,基於
持有具有殺傷力子彈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9日晚間8
時33分許前不詳時日,在彰化縣溪湖鎮二溪路大突巷,以不
詳方式向綽號「 阿全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涉犯違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另由警追查)取得具有殺傷力
之口徑12GAUGE制式霰彈槍子彈1發而持有之。嗣楊孟暉於
109年10月9日晚間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時,因另涉恐嚇
取財案件(另案提起公訴)為警盤查,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搜
索,於上開小客車前座中央扶手置物箱內,扣得上開霰彈槍
子彈1發,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孟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即查獲本案之警察 劉峻成蔡文堯曾建翔 等人於
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自願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指認照
片7張、執行搜索之密錄器錄影光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09年12月31日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另有扣案之制
式彈殼1個(經鑑定試射)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孟暉所為,係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檢察官屠元駿
檢察官洪淑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潘美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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