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請人 周柔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十、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聲請人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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