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告 楊尚庭

訴訟代理人 黃聖友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菘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錚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複代理人 廖泉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均具狀陳報有意願和解,希能再開辯論等語。為求圓滿解決紛爭,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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