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告 楊尚庭
法定代理人 張宇錚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複代理人 廖泉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均具狀陳報有意願和解,希能再開辯論等語。為求圓滿解決紛爭,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