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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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原告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道存 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租賃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被告中央租賃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捌拾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柒佰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