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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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張筱琪法官陳芃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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