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藍萍萍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藍萍萍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藍萍萍因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刑保字第九三000六六0號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
二、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且同時合法通知具保人,經其收受後仍未出庭,是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