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三五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與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漏載「利息」二字之顯然錯誤,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姜悌文法官楊晉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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